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理。与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行为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更为严重。由于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认为,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可在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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