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终结时,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下列原则负担:

(一)败诉人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者适用这一原则。(二)按比例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者,以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适用这一原则。(三)原告负担。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四)协商负担。调解结案的适用这一原则。(五)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适用这一原则。(六)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适用这一原则。(七)申请人负担。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八)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其执行费用的负担适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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