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一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而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对于当事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也就是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公民,而不能适用于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2)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是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只是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才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其目的是要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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