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括资料。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出让主要是采取单一的无偿划拨的方式。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和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基本确立了.国有土地的使用采取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存量和需求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建设用地出让方式,是物权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