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同时,对该种利益也必然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反过来损害了初衷所意图保护的那种利益。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既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惩罚。凡是权利都要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而特权是危险的。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与国家司法权相对应),而公民个人执法的度由于种种原因是很难掌握的(甚至国家执法事实上也存在这种可能)。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我们对正当防卫还是要严格控制的。

但严格控制之余,我们仍然不要忘记法律的价值追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因此,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行为人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我们不能苛求他的行为必须恰如其当。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当歹徒实施暴力犯罪时,失手致歹徒死亡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行为人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我们不能苛求他的行为必须恰如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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