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到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万元,该信用卡上有与我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但我未在卡背面空白处签名)。由于朋友急需用钱,我将该信用卡借给了他,谁料不久,朋友告诉我信用卡被盗,我急忙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并查余额,被告知该卡已被他人消费5000余元,消费场所为某超市,消费签名为李某某。签名为李某某也能消费,我认为超市显然没有仔细核对签名,我找到超市,要超市向银行支付这笔钱,但超市却说,是我不慎丢了信用卡,我有过失在先,因而责任不在超市。请问:未核对签名导致顾客信用卡被盗刷,超市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吗?

律师回复:

首先应肯定的是,超市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系信用卡的持卡人,且信用卡上有与你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而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李某某”,二者之间,显然存在明显差别。在此情况下,超市仍然让“李某某”持卡消费,应认定超市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其存在过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超市是否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你损失的5000元呢?这主要看你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信用卡应当妥善保管,你却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可以说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存在过错,并且你未按信用卡使用规定在信用卡背面空白处签名,以致李某某冒名消费,从这方面来说,你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鉴于你与超市对你的信用卡被盗刷均存在过错,你与超市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你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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