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人让与房屋使用权但没有要求对方支付直接的使用对价。这种法律关系实质上并不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1、租赁物合法转租时,谁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占有租赁物,由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应无异议,而在存在合法转租情况下,由于承租人已不实际占有租赁物,此时,原承租人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或原承租人与现承租人谁享有优先权,抑或两者均同时享有。笔者认为,转租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出租人的许可,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在法律未禁止现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允许原承租人与现承租人共同享有优先权。3、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定的“联营”或“承包”名义的合同。实践中,房屋所有人常为了规避缴纳房屋出租契税而签定名为“联营”或“承包”但实质上为“房屋租赁”的合同,对此类合同,一旦能确认其为房屋租赁关系,则名义上的“联营人”或“承包人”仍应当确定其享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