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忽视了发票出具在司法实践当中,承租人因出租人拒开发票而拒付租金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合同》却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实际生活当中,承租人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可能因为税收或账务的原因需要发票,有的可能不需要发票。在双方当事人未对发票的出具事先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无权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因为在法律上,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义务,而出具发票则仅仅是出租人的附随义务。两种义务的重要性不同,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违反了较轻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较重的义务。《合同》应在发票问题上增加提示性条款。二、未明确违约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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