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9年3月14日,个体工商户陈某为牟利,低价收购2.7万套某种名牌小吃的假防伪标签后,转手倒卖给他人用于造假,后被公安机关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逮捕。令他不解的是,他销售的是假防伪标签,而非假注册商标标识,怎么也构成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呢?

律师回复:

陈某确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防伪标签也属于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结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防伪标签虽然被商家用以达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对商标的标识作用并未超出商标的作用范围,是根据原注册商标的字样印制的,是商标的载体。另一方面,陈某明知是某种名牌小吃的假防伪标签,仍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属于倒卖式销售。再一方面,陈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陈某销售假防伪标签的数额达2.7万套,明显属于“二万件以上”,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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