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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