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了“以共犯论处”,这些条款的存在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状况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发表一下浅见。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表明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2、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3、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除此之外,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那“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的,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当指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