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制度是指我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这一制度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间相互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第二,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间相互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第三,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口或出口商品,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在这三种类型之中,尤以第三种类型最具代表性。因我国实行外贸管制政策,对外贸易经营权须由国家授予,并且只有少数公司、企业享有这一经营权,大多数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只能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从事外贸活动。自20世纪以来,代理制度随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逐步渗透到世界经济贸易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与此相适应,国际贸易代理法律制度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许多国际条约也都对国际代理进行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于规范外贸代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无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从整体上看,我国外贸代理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委托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3)由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承担直接的行为结果;(4)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5)整个代理关系由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构成,即国内企业与国内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及外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