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以外事故失踪,从失踪之当日起算;因意外事件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

例:2003年3月5日甲失踪,那么最早申请甲死亡宣告之日是哪一天?

答:最早申请是2007年3月6日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进行公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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