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起,归出租人所有。因为出租人虽是为承租人的需求并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都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其使用的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收益。即使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必须通过与出租人约定而取得,由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租赁物不仅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在承租人支付相当租金的情况下,租赁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法定抵押担保物,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财产清算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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