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未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当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住房,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这是对原共同居住人居住利益的特别保护。当然,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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