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主要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如租赁的房屋被洪水冲倒、租赁的汽车被违章的汽车撞坏,这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是由于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造成的,此时承租人也没有责任,其损失也由出租人承担。

因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一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减少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部分毁损,但仍能使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了,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还,未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不支付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已不能使用。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时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了,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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