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认定为非法同居。那么对于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非法同居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当然不会受理。同时我国《婚姻法》也并不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此陈小姐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其身体受理伤害,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索取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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