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教员丁某近日致信本栏目问:2010年3月,我将3岁的女儿送入某幼儿园入托。5月24日上午,女儿在幼儿园玩滑梯时,因班上老师去接电话,没人看管,被身后的小朋友李某从两米高的梯台上推下摔伤,住院治疗花费1500多元。园方以该事故应当由小朋友李某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医疗费。

律师回复:本案涉及幼儿园因自己的过错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3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朋友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丁教员女儿摔伤,故小朋友李某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应由李某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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