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5日起,不接受消协对有关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或阻碍、干扰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调查、调解的,消协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昨日,西安市消费者协会首次制定的《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作出这样的规定。

根据该制度,披露将针对经营者的6种行为:不接受消

协对有关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或阻碍、干扰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调查、调解职能的;对消协送达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函件,在规定时间内不给予明确答复或故意拖延,经催办仍拒绝说明正当理由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消协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应承担的责任的;以欺诈等恶劣手段坑害消费者的;同一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一个季度内有3起以上、半年内有5起以上、一年内有8起以上投诉且未达成和解的;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披露的投诉案件还包括西安各区、县消协提供的典型案件。”西安消协投诉部主任马世群说,此次该制度是根据《消法》赋予消协“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制定的。此举将有利于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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