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某房屋中介带打算买房的周先生去看房。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约定周先生应在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并特别约定:在签订确认书后的2年内,周先生不能私下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他们带看过的房屋,否则,周先生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周先生还是通过其他房产中介购买了原先看过的一套二手房。

得知此事,原中介公司认为周先生违反了“看房确认书”的有关约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他们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周先生则认为,自己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购房,有权选择服务好的公司完成交易。因此,选择其他中介公司协助买房,不属于跳过中介而私自成交,不构成违约。

“看房确认书”的约定,该不该遵守呢?

说法

受理这起案件的闵行区法院指出,“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根据“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周先生在公司带看房屋后,不管他对该房屋是否有购买意向,在看房后的2年内都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完成居间服务,而不能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侵犯了周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加重了周先生的责任。所以,该“看房确认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不具有效力。中介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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