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将遗产留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接受遗赠办理公证?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此规定的不清晰,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该款的叙述来看,其中表述的“法定继承人”似乎应当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设计了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在遗嘱继承的程序中都不必通过明示的方法即可取得继承权,而受遗赠人则必须通过明示接受的程序才能取得继承权。设计这样程序的一般解释是:一是因为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正当权利,是对自己本身多拥有的权利的放弃,如果不是明示的方式的话对于其他人来说这个权利状态是十分不稳定的,就像物的抛弃要明示一样的,而对于遗赠的,就像射幸行为一样差不多,原本你是没有这样的利益,但是因为遗赠获得了这样的利益,因此如果你放弃的话对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损失,因此默示的方式就可以了,其实也是要求你如果要接受遗赠的话要明确地告诉别人,以确定权利的状态。二是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将自己生前的财产处理给法定继承人以内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依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属于近亲属关系。而遗赠属立遗赠人将自己生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的人往往是立遗赠人的远亲属或不是亲属关系,如果接受遗赠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示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放弃遗赠,就直接影响到法定继承的开始,以及影响到遗产的保管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