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阐明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先引用两个案例:案例之一:一对德国的夫妇在中国的某家医院产下一子,向中国某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公证人依照以往一贯的办证思路,告知对方只可办理间接公证,即证明出生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无法直接公证,原因是该当事人户籍不在中国,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与要求办理的公证的举证要求不符;案例之二:在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的相关证明。继承人感到困惑不解,据被继承人自述,从未见过出生于清朝年代的祖父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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