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王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共有的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夫妻关系不睦,黄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上述房屋。2009年8月,买房人周先生与黄女士取得联系,黄女士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公证书,证实王先生委托其全权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周先生遂与黄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黄女士、王先生将上述房屋以87.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先生,首付款15万元,余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周先生付款后,黄女士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周先生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女士、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应诉后,立即向公证处提出异议,表示其从未办理过委托书公证手续。公证处经核查,认定在办理该公证时,系黄女士携他人假冒王先生并持假身份证件到场,所公证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非王先生本人所签,对上述事实黄女士予以认可,公证处遂作出撤证决定。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关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周先生撤回原诉,另行起诉要求王先生、黄女士返还购房款15万元,并与公证处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2.1万元。诉讼期间,黄女士返还周先生购房款15万元,但双方未能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鉴定,讼争房屋相应时段价格上涨17.92万元。2010年8月12日,下关法院经审理判决黄女士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7万元,公证处对上述赔偿款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周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履行。【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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