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担保人未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合同即无强制执行力刘某与华某于2010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设备转让(担保)合同,由刘某将其价值25万元的机械设备转让给华某,并由张某为华某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华某应在8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清,由担保人张某负责付清。刘某、华某、张某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该转让(担保)合同办理了公证。此后,华某只付给刘某13万元人民币,余款一直未付。刘某遂于2010年9月13日向张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张某进行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张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本案转让(担保)合同无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审查张某的执行异议后裁定终止了对本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