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01-04-13【实施时间】2001-04-13【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上海市、安徽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北京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