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cunhuo)人未按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品名(品类)、数量、时间组织货物人库(含议定储存量储存),或者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人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货物入库验收时,存货(cunhuo)人未按约定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则存货人对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负责。(3)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此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由于存货人没有对该类货物说明、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被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