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欠我1000万元,约定2009年9月1日前还清,王某于同年6月1日以一幢楼房抵押并进行登记。同年8月1日,王某因欠李某1000万元被李某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人民法院对王某已做抵押的楼房进行查封。后法院拍卖得款1200万元。对这1200万元,我与李某是否有受偿顺序,我能实现多少元债权?

律师解答: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案中,由于您对楼房享有抵押权,故您的债权优先于李某的债权受偿。对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优先偿还您的债权后,剩余200万元用于偿还对李某的债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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