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5月28日,原告侯某与被告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湘潭某学院侧的某路2号附4号商业用房租赁给被告经营云南过桥米线,期限从2007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8日,月租金21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按时返还房屋,如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承租人终止租赁后其装修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拆走,不能拆走的可协商折价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收回房屋,被告要求续签合同,拒绝退还房屋,遂成诉讼。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被告继续承租该房至2010年暑假结束,被告已支付了六月份租金2100元。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诉房屋装修价格鉴定为22367.66元,其中无法拆除的有价值的装修部分鉴定为765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