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将新某广场某层2067号铺位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租用期限为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止,每月租金975元。租用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税金、管理费、冷气费等由原告负责。被告应在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将租金以半年为一次交给原告,半年为人民币5850元,逾期不付,按逾期天数加收月租金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转让协议书》上有原、被告的签字及业主邱某(涉案铺位权利人)的签字确认。2007年8月3日,原告将人民币32307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一张收条给原告,称收到黄某小姐转新某广场某层2067铺转让费人民币32307元。2008年12月6日,原告与业主邱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终止涉案铺位的租赁合同,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6日的管理费用由原告本人负担。2008年12月7日以后的管理费由业主邱某支付,以后一切费用都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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