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9月2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位于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广场第某某栋裙楼半地下某某层某某号的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为74.5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3,000元,从租赁期的第二年起在原租金的基础上按每两年5%的比例递增;被上诉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本月租金(遇节假日顺延),如拖欠租金,每月按租金5‰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以上,上诉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双方签约之日,被上诉人须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6,000元给上诉人,如被上诉人不再续租,上诉人应在被上诉人退出涉诉商铺之日起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被上诉人;上诉人于2009年10月4日将涉诉商铺交付被上诉人使用,并同意给予被上诉人两个月的免租期进行内部装修,自上诉人交付物业之日起算,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如上诉人不能如期交付涉诉商铺,则免租装修期顺延;租赁期内,被上诉人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而如进行室内装修,方案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及其它条款。2009年9月2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涉诉商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6,000元。其后,上诉人依约向被上诉人交付了涉诉商铺,交付状态为毛坯,后被上诉人对涉诉商铺进行了装修,并用于经营某某便利店。2010年3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关于要求解决某某广场19号商铺目前情况的函》,要求上诉人与涉诉广场物业管理处协调,督促某某栋超市停止占道铺货,并就造成的损失向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述函件,并表示曾就此与管理处协调,促使某某栋超市停止了占道铺货,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未履行相关的排除妨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