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为了出示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债权人在设定债权时往往会要求提供担保。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形仅仅设定债权的担保业不一定会起到担保效力,当事人在设定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即《担保法解释》第6条所列的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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