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通过验收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未通知存货人的,存货人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以后出现仓储物瑕疵,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通知“及时”与否的标准应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只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才能对验收结果及时查证,过分迟延的通知将致使存货人无从判断其仓储物的瑕疵究竟是验收前本来就存在的还是验收后才发生的,从而给保管人逃脱责任以机会。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