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某单位库房装卸工人,2010年11月他在装卸货物时造成左膝挫伤,此后一直带病工作。直至2011年8月,田某左膝挫伤所致滑膜炎被认定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伤残标准为九级。

然而,在2011年6月,田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做出赔偿。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虽然田某的工伤认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但其工伤发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以,田某所在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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