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长春市 种类: 1、养老保险金交费比例 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交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8%;法律依据《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长社保【2011】1号) 个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2011年度的交费额度分别为7144.8元、5716.8元、4286.4元。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7%,个人:2%;法律依据(长府办发【2010】62号文件。社会平均工资(2009)30448元 3、失业保险比例 参保单位按照交费基数的1.5%交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1%。长府办发【2010】43号 4、工伤保险比例 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5、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0.7%。依据《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生育险实施细则》 6、住房公积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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