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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滞纳金制度的宗旨是为了督促公法之债履行, 应该符合合理和必要性原则,而不是目的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巨额滞纳金,从而异化了滞纳金制度设置的初衷。另外,滞纳金毕竟是对相对人财产的剥夺, 必须遵循设定和执行的法定原则,滞纳金的课征主体是应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当持卡人透支时, 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是民法上的借贷关系, 因而作为公法规范的滞纳金显然不能适用。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22条, 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 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取滞纳金。从逻辑上说, 每一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可见, 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 法律后果是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显然, 该法律后果就是违反发卡行和持卡人间信用卡领用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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