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34条、《劳动合同法》第54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7条均作出类似规定,即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没有异议,那么从第16日开始就生效。对于有异议的,自再次提交并通过审查15日内没有异议后生效。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这表现在:

一是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会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

二是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约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是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

三是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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