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谓票据债务人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主要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一般有两种情形:①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基于资金关系的缺陷,与出票人之间形成抗辩事由;②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基于原因关系的缺陷,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谓票据债务人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主要是指持票人前手的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多种情形。以当事人票据身份及其关系为标准,主要包括:①持票人的前手之间作为直接当事人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缺陷;②持票人的前手作为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为进行票据保证而发生的原因关系缺陷;③持票人的前手与付款人或承兑人另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缺陷等。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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