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1)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民法通则,民法为一般法。(2)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应注意的是,票据时效仅是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而非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法仅规定了票据上权利的时效,没有特别规定票据法上其他权利的消灭时效,例如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此,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除票据权利外,其他权利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不同。(1)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消灭时效中,特别时效仅适用其所列明的债权债务,一般时效则适用除特别时效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2)票据时效,仅适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并进而区分不同的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关系外,不适用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法上有所规定,例如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也不适用票据时效。3、时效期间不同。(1)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在期间的计算上无特别规定,一般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时效,则区分不同票据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并特别规定了期间的不同起算,例如:从出票日起算,从到期日起算等。上海财税服务中心(http://shtaxhelp.com/)如有财税争议、票据和工商纠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葛弋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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