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金融市场,股份回购已经是公司处分其多余现金,从而避免市场惩罚公司不将现金返还给股东的一个标准财务工具。从财务术语角度观察,股份回购不过是股利分配的另外一种方式,两者从本质而言,均发生公司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的资产变动。考虑到篇幅,以及诸如大陆法系关于股份回购的“目的限制”、“财源限制”、“数量限制”、“程序限制”、“价格限制”等的资料[①]已经相当丰富,本文将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限缩在股份回购与回赎规则之上,且仅仅试图回答几个小问题:如何认知股份回购?为什么要规制股份回购呢?这一机制,究竟是对资本的卓越运用,还是对资本维持的侵蚀呢?回购后的股份,究竟是设定“库藏股”抑或“授权但尚未发行股份”呢?闭锁公司究竟是否允许以回赎机制给予股东以退出安排呢?一、什么是股份回购?在《美国修正示范公司法》的起草人眼中:股份回购是公司分配的途径之一,与公司分配适用同一规则,既非“准用”模式,更非设定“独立”的制定法限制。而在1985年英国公司法的规制体系下,则将股份回购与公司分配设定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分别进行了立法回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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