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意见,是实现工会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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