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规范的原因,在实践当中,不少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在劳动合同法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工资;二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处理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新法实施后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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