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2009年4月1日起北京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罚款时,交警部门加处的罚款数额(通常为“滞纳金”)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北京交管部门及相关接受罚款上缴业务的银行,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的问题,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