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安排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但《劳动法》并无规定,如果“妇女节”企业不对女职工放假,则应支付女职工加班工资。笔者认为,妇女节,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企业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实在不能安排女职工休息,需要女职工照常工作的,企业只需按正常上班支付女职工工资,而无须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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