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先由检察人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即先由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制作审查起诉意见书,提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实后,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最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如果是检察长亲自办理的案件,则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工作步骤,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起诉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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