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使用时间:

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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