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司法解释》中第93条则规定了免予证明的事实。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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