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