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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