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产假天数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下列产假待遇:

(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至42天产假;

( 5)女职工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6)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的,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