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㈡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㈢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㈤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㈥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 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㈡ 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㈢ 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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